伍振海 卢毓津
自推行火葬后,人的尸骨成了珍奇物品,盗窃坟地尸骨案时有发生。江西李某从1994年3月至1997年5月间,伙同他人,携带铁棍、蛇皮袋等工具,深夜窜入山丘荒地掘墓,先后取得尸骨20余具,卖与他人,得赃款10000元,李某得款5000元。案发后,当地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。然而应定何罪,审判人员产生两种意见。一种意见认为,应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定盗窃尸体罪。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而非盗窃尸体罪。其理由是:尸骨不是尸体,只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物,李某等人以秘密手段盗窃尸骨并销赃的行为,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,应定为盗窃罪。